西北工业大学《机关作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12-03

来源:信息报送


机关作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密切联系师生的十条要求》、《机关职能部门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不断强化机关工作人员为广大师生服务的责任意识和效能意识,进一步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风责任追究是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机关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部门作风建设负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是部门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部门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对作风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加强作风建设。

第七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及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得力,致使本部门出现以下工作作风问题之一,引发师生投诉,影响恶劣的:

1.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

2.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脱岗、串岗;

3.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玩游戏、炒股票;

4.向上级隐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手续是否齐全以及相关办事依据和程序;

6.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7.对办理同类事项的服务对象,在相同的条件下不能同等对待和办理;

8.对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申请和事项不告知理由和依据;

9.对涉及不同科室或不同部门的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10.其他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问题失察、不予教育、处理,或被明查暗访查实作风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在告知后仍不改进,再出现类似问题的;

(三)不执行、不落实学校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关于工作作风问题处理决定的;

(四)未实行校务公开、办事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办事透明度不高的;

(五)未落实首问负责制,造成师生办事不便,多次投诉的;

(六)包庇、袒护、隐瞒本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问题的;

(七)对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暗访检查或查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人员时,不支持、不配合工作,或对相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存在其他作风建设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导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或损失扩大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被投诉人:

(一)投诉人弄虚作假或不提供被投诉部门、人员具体情况和问题,致使无法对被投诉人做出正确判断或无法进行调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对被投诉人的处理无规可依的;

(三)有其他不予追究责任情节。

第十二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不负责任、故意或授意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也可经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投诉或举报调查核实后提出。

第十六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以及被追究人的认错态度、纠错行为,由本部门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机关党委。机关党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包括:教育谈话、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作出处理意见前要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被追究人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经重新调查确属处理不当的,应予纠正。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受到追究处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部门工作人员年度内被追究两人次以上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部门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机关党委将追究处理结果,及时向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等综合考核部门提供,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评优推先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